酒后駕車危害公共安全,將車交給醉酒的朋友駕駛上路同樣也會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鹽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醉酒車主將車交給酒友駕駛,2人共同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2025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的情況下,仍然默許、放任王某乙駕駛自己的車輛并同乘,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王某乙承擔(dān)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zé)任。經(jīng)鑒定,王某乙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8.53毫克/100毫升,王某甲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5.39毫克/100毫升,均已達醉酒狀態(tài)。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乙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2名被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被告人王某甲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的情況下,仍放任其駕駛自己的車輛并一同乘坐。被告人王某乙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zé)任,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乙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cè)?,若是直接控制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駕駛?cè)嗽诿髦艘呀?jīng)醉酒,仍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即使車主沒有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會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因此,車主應(yīng)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將車輛出借給醉酒人員,若遇到醉酒人強行開車,作為車主應(yīng)及時勸阻,必要時及時報警。(通訊員 趙宇)